第十五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街道辖区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列席。

街道办事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