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于每年年底召开一次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于次年年初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交办的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