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大窑龙泉窑遗址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

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保护管理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