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工作。

遗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