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环境控制区内发现文物或者其他遗存,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机构。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置。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大窑龙泉窑遗址的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标本采集等活动。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