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公职人员身份的村(居)民做好下列工作:

(一)到居住地登记基本信息,参与村、社区共建共治;

(二)符合条件的,担任居住地所在网格兼职网格员;

(三)按照要求开展联系村(居)民家庭的联户活动;

(四)完成其他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