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鼓励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村(居)民有权享有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的相关服务,有权对所在网格的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应当依法配合做好基础数据、动态信息采集等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