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恐吓、威胁、伤害、报复陷害、侮辱诽谤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二)破坏、抢夺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的工作装备;(三)阻碍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