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网格长是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总责任人,应当组织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做好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事项。

专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开展工作,并完成网格内基础数据、动态信息采集上报等工作。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

网格指导员指导、督促、协调、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