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村(居)民自觉遵纪守法、文明有礼;
(二)依法采集、录入、更新网格内的实有人口、住所、建筑物、重点场所、组织机构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对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开展排查整治;
(四)依法排查网格内信访、民间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协助有关调解组织和部门开展调处;
(五)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规定,对村(居)民需要办理的事项提供帮助办理、代为办理等便民、利民服务;
(六)为村(居)民提供与其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等民生公共服务,协助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特殊人群关爱服务;
(七)依法协助村(居)民自治,协助开展民主议事协商;
(八)协助推进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
(九)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市、县(市、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建立网格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制定工作事项清单。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网格工作事项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条件、信息支持等帮助。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