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在物业管理工作中负有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