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住宅小区内共有设施设备竣工验收后,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变压器、二次供水等设施设备,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应当及时移交给供电、供水等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