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交易双方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作明确约定。受让人应当在办理物业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