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楠溪江水质评估指标体系,加强楠溪江水环境质量监测,实施常态化监测分析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开展监测分析,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发现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