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电梯停止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电梯恢复使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