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安全使用电梯培训服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定期公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的参考价格。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设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障碍。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