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旅游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外事、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