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旅游市场条例/第二章 市场经营第十八条有效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公开服务项目、游览线路和旅游价目表,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公共场所张贴、悬挂、涂写一日游广告;(二)在车站、景区停车场和周边地区等公共场所拦截、追逐旅游者推销旅游服务;(三) 从业人员招徕旅游者未佩戴服务标牌;(四)未保证游览时间;(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