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旅游经营者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并标明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代理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核实其营业执照和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标明实际提供者的名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旅游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旅游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旅游业务经营行政许可等信息,对其提供、发布的旅游经营者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