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和节水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