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丽江市(以下简称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泸沽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泸沽湖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