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泸沽湖水域不得使用机动船只,执法(救援)船除外。

泸沽湖入湖非机动船只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统一管理,由泸沽湖管理机构登记编号,按规定的区域和航道行驶。

入湖船只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规定,配备救生设备等安全生产设施,严禁超载。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