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保护区内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机制,建设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置。

保护区内的住宿、餐饮及其他经营者应当按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垃圾收集、油污分离等环保设施设备,实行雨污分流,禁止污染物直接排放。

保护区内的其他单位应当配套化粪池等污水处置设施,实行雨污分流,禁止污染物直接排放。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