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三)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质审查,核发相关营运证件;
(四)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场站;
(六)设置、管理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施和专用标志;
(七)组织开展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评定考核等级;
(八)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业培训;
(九)受理投诉及依法查处违法营运行为,维护乘客合法权益及客运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
(十)按照应急预案对公共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进行处置;
(十一)对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和服务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