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税务、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