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证件或者设施,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牌照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