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发现其不再具备许可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投入车辆运营、经营期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应当依法撤回或者注销其许可。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