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发现其不再具备许可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投入车辆运营、经营期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应当依法撤回或者注销其许可。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