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持行政执法证件上岗。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依法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