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长期、动态的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诚信档案,制定记分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