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长期、动态的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诚信档案,制定记分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