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许可实行无偿、限期使用制度。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