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条有效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许可实行无偿、限期使用制度。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