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市、区)之间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