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职责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城市管理需要,依法确定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