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三)泄露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信息的;(四)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五)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