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泄露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信息的;

(四)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五)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