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违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