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

(二)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