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二)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