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