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第二十八条有效建立健全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以人才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重点,分类别、分层次对人才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奖励、激励的重要参考依据。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