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水源地保护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