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旅游、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行为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进行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行为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擅自进入一级保护区的,由水源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