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管责任第十七条有效水源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管理和维护水库供水工程设施、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二)开展日常巡查,依据本条例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并报告有关部门;(三)开发利用水源地土地退赔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源地保护工作;(五)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