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管责任第十五条有效水源地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可以在村规民约中规定水源地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