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水源地上游河流的市级行政区域交界处应当设置监测断面,安装监测装置,监督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变化。

水源地上游河流的入库口应当采取建设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治理措施,净化入库河流水质。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