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