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