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秸秆限烧计划,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有序限烧,并做好布控巡查,防止留存火灾隐患。
遇有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以及气象部门发布的三级以下风和六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暂停执行秸秆露天限烧计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秸秆露天限烧管控工作,禁止焚烧秸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应当作为制定本市限烧区秸秆限烧计划的主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