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秸秆露天禁烧第十三条已修改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种植区域划为秸秆限烧区。在秸秆限烧区内,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露天焚烧秸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秸秆限烧区管控方案和秸秆露天限烧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确定各县(市)区秸秆焚烧时段、面积和数量。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