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将统计工作以及本级应当负担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