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履行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的统计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房屋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统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