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