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委托依法成立的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等活动。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未经委托,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应当对所提供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统计资料公布和管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